
①環評:實際生產運營情況是否與原審批環評一致。
②排污許可:納入排污管理的項目需在排污前申領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。
③污染治理:廢水、廢氣、噪聲、固廢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投產。
④應急預案:需編制應急預案的項目是否已編制預案并報環保主管部門備案,且每三年應進行修編。
⑤固廢轉移:固廢產生單位應向有處理資質的單位簽訂合同合法轉移處置。
⑥自主驗收:項目投產后3個月內,最長不超過12個月應完成自主驗收并在環保部平臺進行信息公開。
⑦自行監測:應按排污許可證或自行監測指南總則要求開展自行監測。 |